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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先队工作条例

作者:  来源: 实验学校审核: 上传:王美艳更新时间:2009-09-01 00:00

  一、 总  则
  少先队组织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党的要求,在共青团的直接领导下,团结教育少年儿童,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,勤奋学习,锻炼身体,培养爱祖国、爱人民、爱劳动、爱科学、爱社会主义的好品德和诚实、勇敢、活泼、团结的好作风,引导和激励少先队员继承和弘扬少先队的光荣传统,明确所肩负的历史任务,努力“自学、自理、自护、自强、自律”,提高全面素质,使少年儿童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诸方面得到全面、和谐发展,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  二、组织建设
  第一条 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设立一个或多个少先队大队部,大队部设1名大队辅导员,负责管理大队工作;中队设1名中队辅导员,负责管理中队各项工作。   

  第二条  选派有一定少先队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,热爱少先队工作,掌握教育基础理论和少先队工作基本理论、方法和技能的优秀教师担任大队(总)辅导员;选派思想进步,作风正派,热爱少年儿童的年轻教师担任中队辅导员。每学期根据上级团委、少工委和学校的工作计划,认真制定少先队工作计划,并认真落实。
  第三条  对达到入队年龄的少年儿童进行浅显易懂、生动形象的队前教育。严格按照《队章》要求,及时吸收适龄儿童入队,并举行隆重的入队仪式。
  第四条  依照《队章》,建立健全少先队组织机构,配齐队干部。大队部设立大队委员会,分别设有大队长、副大队长、学习委员、文娱委员、体育委员、劳动委员、宣传委员、旗手、护旗手等职,分管大队工作,由大队辅导员负责;中队设有中队委,分管中队各项工作,由中队辅导员和中队长负责。
  第五条   少先队每学期根据团市委和学校的工作计划,认真制定本学期的工作计划,并依据计划认真落实少先队的各项工作。
  三、基本制度
  第六条  队干部选举制度。队章规定每半年至一年改选一次队委会和队长。这是发扬民主精神,进行当家做主教育的一种制度。改选一般在学年或学期初进行。
  第七条  队干部轮换制度。每个队干部有一定的任职期,期满无特殊情况不再连任。这种制度能够使更多的少先队员有机会参加队的组织管理,得到锻炼。
  第八条  队干部例会制度。一般每周或隔周进行一次。主要内容是汇报、研究和布置工作。大(中)队例会可由委员轮流组织,并负责向辅导员汇报。
  第九条  队干部培训制度。培训少先队干部,使他们熟悉和掌握自己的工作职责、方法和技能技巧,这是提高少先队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。培训的方法有举办队长学校、听课、实际操作、现场观摩、互动交流等。
  第十条  队前教育制度。新队员入队前要对他们进行队前教育。如学习队章、学唱队歌、学习敬队礼及呼号、系红领巾、为人民做一件好事。入队时要举行隆重的入队仪式。
  第十一条  少先队代表大会制度。少先队代表大会简称少代会,是队组织实施民主集中制领导和管理方法的具体体现,是少先队大队或大队以上组织和机构组织召开,由队员代表为主体参加的会议。少先队代表大会是同级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,它有商讨、决定一个时期队的重大事务,选举产生队工作领导委员会的权力,是让少先队员实施民主权利、当家作主的保证,是队员学习民主、发扬民主、培养民主能力和主人翁思想的重要形式。学校少代会于每年10月13日左右召开一次。
  第十二条  表扬奖励制度。少先队组织应当经常在广播、队报、光荣簿上表扬好人好事,在“六一”儿童节、10月13日建队纪念日,集中表扬优秀少先队员、优秀少先队集体。
  第十三条  活动制度。小学少先队的活动一般要求大队活动每学期举行一次至二次;中队活动每月一次;小队活动每周一次。每次活动的时间不宜过长,内容不要繁杂,要注意年龄特点。
  第十四条  小队生活会制度。是队员交流思想、增进友谊的好形式。生活会可以在队活动时间或课余时间进行。
  第十五条  离队制度。队章规定年满14周岁的队员在组织上要离开少先队。超龄队员的离队,由大队举行离队仪式,办理离队手续。
  第十六条  阵地教育制度。阵地是少先队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,如广播站、黑板报、班报等,可以利用这些阵地对队员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和工作,让他们在管理中学会必要本领。开辟或建好校外德育活动、实践活动基地;经常对少先队员开展行之有效的教育。这些固定的、不可缺少的活动阵地会使队员们实实在在地感到少先队组织的存在,丰富少先队的活动内容,满足队员的各种兴趣、要求,培养他们的组织观念及对组织的责任感。

  第十七条  辅导员考核制度。落实《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条例》,并按《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(试行)》的要求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。中队辅导员由大队部考核,大队(总)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或上级团委、少工委考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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